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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货款未发货拒退款 法院缺席判决赔付

2015年4月21日  邯郸刑事律师   http://www.hdxslvshi.com/
一建材公司预收货款后,既不向付款人全部发货,也不退还剩余货款,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该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缺席判决被告崇左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赖某水泥预付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

  原告赖某诉称:2005年原告向被告崇左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预付100000元购买水泥,被告仅提供了20000元的水泥,余下的80000元既没有水泥交付,也没有退钱。为此,被告于2009年4月16日出具一份《还款计划书》,定于2010年12月31日还清款项。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均推托不予清偿。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故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水泥预付款80000元,并从2009年5月1日起计付利息。

  被告崇左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既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作任何答辩,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对原告赖某陈述的上述案件法律事实予以确认。

  江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崇左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赖某预付水泥款80000元符合本案事实,予以确定。《还款计划书》约定2010年12月31日前还清欠款,但被告在还款期限届满没有将欠款还清,故原告主张从2011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合情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邯郸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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