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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权委托司法鉴定吗?笔迹鉴定对原告不利怎么办?

2023年10月19日  邯郸刑事律师   http://www.hdxslvshi.com/

 李俊,邯郸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法院有权委托司法鉴定吗?



大家在生活当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纠纷,有的矛盾纠纷激化了的话是会到法院来进行解决的。其中很多的案例都是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之后才能得到结果的,对于司法鉴定是需要我们进行申请或者是别的机关进行委托。司法鉴定一般都是需要经过法院的,所以说法院一般都是有权利进行委托司法鉴定的。那么法院有权委托司法鉴定吗


因为法院内部没有设置司法鉴定机构。因此进行司法鉴定需要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来进行。


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具体内容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未设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司法鉴定人员,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代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责。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


第四条


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检测、评估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和以下材料:


企业或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专业资质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格和主要业绩;


年检文书;


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


以个人名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和以下材料:


单位介绍信;


专业资格证书;


主要业绩证明;


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等。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提出申请的鉴定人进行全面审查,择优确定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候选名单。


第七条


申请进入地方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单位和个人,其入册资格由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备案。


第八条


经批准列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报》予以公告。


第九条


已列入名册的鉴定人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年度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年度业务工作报告书;


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仪器设备更新情况;


其他变更情况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年度审核有变更事项的,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备案。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


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在列入名册的、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人中,选择受委托人鉴定。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所涉及的专业未纳入名册时,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社会相关专业中,择优选定受委托单位或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如果被选定的单位或专业人员需要进入鉴定人名册的,仍应当呈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


第十二条


遇有鉴定人应当回避等情形时,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重新选择鉴定人。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对外委托鉴定的,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协调,主动了解鉴定的有关情况,及时处理可能影响鉴定的问题。


第十四条


接受委托的鉴定人认为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时,如果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提供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决定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


第十五条


鉴定人应当依法履行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协调鉴定人做好出庭工作。


第十六条


列入名册的鉴定人有不履行义务,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的,由有关人民法院视情节取消入册资格,并在《人民法院报》公告。


对于法院有权委托司法鉴定吗的问题我们可以从我们国家的规定当中看出,法院有权利进行司法鉴定的,因为法院当中是没有司法鉴定的机构的,但是案件的处理有的时候司法鉴定是必要的,所以说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是合情合理的,我们国家的法律当中规定了也是允许的。







笔迹鉴定对原告不利怎么办?



一、笔迹鉴定对原告不利怎么办


笔迹鉴定对原告不利原告可以不提出笔迹鉴定的请求,对于被告可以通过鉴定时要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明确鉴定要求,査验笔迹物证和笔迹样本;分析判断笔迹是否正常,有无伪装或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变化;选择能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的稳定的和带有特殊意义的特征;对检材和样本中找出的特征进行比较,找出符合点和差异点;对符合点和差异点的形成原因综合评断;做出鉴定结论并制做鉴定书。


二、申请笔迹鉴定程序有什么


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申请方需提供鉴定的检材及对比样本,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鉴定即可。具体程序如下:


1、由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


2、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确定提供鉴定的样本;


3、由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


4、鉴定机构接收后鉴定申诉后,凭借自己专业技术及依法做出鉴定意见;


5、双方当事收到鉴定意见后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注意:申请笔迹鉴定并不一定需要当事人双方都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被鉴定过的笔迹是具有司法效力的,若案件的原告察觉将笔迹进行鉴定之后,对自己不利,并且此时笔迹的原件子自己的手中,那么就可以不提出笔迹鉴定的请求。此种情况下,由于被告也没有笔迹的原件,故此无法提出笔迹鉴定的请求。










来源: 邯郸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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