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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金退还申请书范文

2018年7月20日  邯郸刑事律师   http://www.hdxslvshi.com/
  公安局:
  本人 xxx 因涉嫌 xxxxxxx 一案,于 2012 年 x 月 x 日被贵局刑事 拘留。经申请,贵局于 2012 年 x 月 x 日决定对本人取保候审并责令 本人缴纳保证金 xxxxxx 元。2012 年 x 月 x 日贵局决定对本人解除取 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本人认为:本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并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故此,贵局依法应当在 解除对本人取保候审的同时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通知指定的 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本人。 现本人特向贵局申请退还缴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2012 年 x 月 x 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 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 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 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决定退还保证金的, 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 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 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 审的同时, 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由犯罪嫌疑人在 《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 题的规定 》 第二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 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 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通知银行如数退 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其到 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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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邯郸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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