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刑事动态
刑事案例
刑罚分类
刑辩指南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司法鉴定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刑事案例
刑罚分类
刑辩指南
刑事诉讼
司法鉴定
犯罪状态
强制执行
取保候审
刑事审判
自首知识
死刑知识
罪名分析
文章列表
法律对鉴定结论的规定
2017年11月22日
邯郸刑事律师
http://www.hdxslvshi.com/
法律对鉴定结论的规定
1.鉴定人。
鉴定人应当具有以下条件:自然人;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与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否则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鉴定人可以更换。
2.鉴定结论。
①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②对于人身伤害的医学监督由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其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或者专门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不能另行聘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③对于对鉴定结论只有经过认真审查、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结论应当当庭宣读,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来源:
邯郸刑事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法院有权委托司法鉴定吗?笔迹鉴定对原告不利怎么办?
2.笔迹鉴定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申请笔迹鉴定的材料需要提供什么
3.什么时候可以申请笔迹鉴定?申请法院做笔迹鉴定的情况是什么?
4.司法鉴定程序文书是什么?法院做笔迹鉴定多少钱?
5.宜宾丝某某专利维权500天获赔22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