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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出国吗?

2017年8月19日  邯郸刑事律师   http://www.hdxslvshi.com/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刑初字第00072号公诉机关西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某某,男,1964年9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西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5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谢某,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杨静、被告人葛某某及其辩护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2日早刘某某、董某某乘坐被告人葛某某驾驶的陕F26472号三轮汽车前往西乡县子午镇街上打米。15时许,葛某某驾驶该三轮汽车从子午镇街上准备返回段家营家中,董某某坐在副驾驶位置,刘某某坐在副驾驶位置下面的工具箱上,当车行至县Y011公路6KM+9M弯道处,因未保持安全车速,操作不当,车辆发生右侧翻,造成董某某受伤,刘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葛某某积极抢救伤者,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并等候在事故现场配合调查处理。经西乡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死者刘某某系车祸致创伤性休克,最终因呼吸循环系统衰竭而死亡。西乡县交警大队认定葛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葛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部分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10报警信息表、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证明、驾驶证、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及责任认定、刘某某死亡医学证明、尸检报告,西乡县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证人董某某、葛某甲、谭某某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调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车辆超员,在危险路段行驶未确保车辆安全行驶速度,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葛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葛某某应当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葛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查处,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剑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潇潇



来源: 邯郸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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