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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盗窃一案

2017年6月29日  邯郸刑事律师   http://www.hdxslvshi.com/
 基本案情:2012年10月27日,王XX、李X、崔XX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轿车行驶至东三环附近,由李X翻墙进入被害人杨XX家实施偷盗,王XX、崔XX在外等候,偷得现金、首饰等后逃离现场,李X分了每人300元给王XX、崔XX。2012年11月4日,王XX、李X、崔XX驾驶一辆本田轿车行驶致西贡码头附近,李X翻墙进入被害人杨XX家实施偷盗,王XX、崔XX在外等候,偷得笔记本电脑、照相机、香烟等物品后逃离现场。2012年11月7日因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2012年11月9日,王XX家属委托凌云律师事务所周昌发律师,张薇律师为王XX提供法律帮助。法律链接:1、盗窃罪的认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盗窃罪的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来源: 邯郸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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