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案例
文章列表

吴 某 某 故 意 杀 人 案

2017年6月21日  邯郸刑事律师   http://www.hdxslvshi.com/
《案情简介》:2012年10月,结婚一年的被告人吴某某骑摩托车撞树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左腿高位截肢,花去医疗费20多万元,债台高筑。怀孕已八个多月的妻子绝情的提出离婚并称孩子已小产死掉,但村民反映孩子被妻子一家人卖掉。被告人想要回孩子并多次向妻子一家人打探实情,但答复无法令被告人信服且态度不好。两家遂发生争执、矛盾。被告人的母亲无法面对儿子截肢、媳妇闹离婚、孩子不知死活的现实而神经失常,导致被告人丧失生活的信心,想杀死妻子一家人然后自杀。但因其残疾持菜刀实施犯罪时只造成了其岳父轻伤的后果,被告人服药自杀未遂,打电话报警自首。《辩护意见》:我接受被告人父亲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并根据其残疾和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经阅卷、会见嫌疑人,查阅刑事法律法规,依法提出了下列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罪名成立,但应当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为:首先,被告人杀人犯罪系未遂、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6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7的规定,对未遂犯、和自首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其次,被告人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被告人杀人虽性质恶劣,但毕竟身体残疾,且只造成了一人轻伤的后果。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6、19条的规定,也应当依法从宽处理。最后,本案是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义愤犯罪,受害人也有一定的责任,被告人也愿尽最大努力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2、23条: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对受害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应当作为酌定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规定,也应当对其酌情从宽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1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的规定,加上被告人高位截肢、病情不稳,仍需手术、不适宜关押。因此,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当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并缓期五年。  2014年10月3日
来源: 邯郸刑事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绑匪光天化日绑架勒索300万 小伙击晕绑匪自救
  • 2.侵占罪若干问题研究/李秉勇
  • 3.原审被告人宋明江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 4.涉众型经济犯罪是什么?
  • 5.高速公路倒车处罚标准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