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刑事动态
刑事案例
刑罚分类
刑辩指南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辩指南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刑事案例
刑罚分类
刑辩指南
刑事诉讼
司法鉴定
犯罪状态
强制执行
取保候审
刑事审判
自首知识
死刑知识
罪名分析
文章列表
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权限
2017年6月14日
邯郸刑事律师
http://www.hdxslvshi.com/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与第二审程序抗诉的区别。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具体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来源:
邯郸刑事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刑事辩护包括哪些 刑事自诉案件审理的现状与思考
2.通缉令应该依法发布 侦查的构成要素
3.银行卡被刑侦大队冻结会被通缉吗 非法拘禁会网上通缉吗
4.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的阶段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
5.证据不足的自诉案件不宜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