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罚分类
文章列表

管制的刑期规定

2016年4月17日  邯郸刑事律师   http://www.hdxslvshi.com/
  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这一期限既反映了管制作为轻刑的特点,又不失作为刑罚的必要惩罚作用。
  管制刑期的上限虽然比拘役长,但由于管制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拘役是剥夺人身自由。从性质上讲,管制仍轻于拘役。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
  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
  扣除的执行期,由县级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并加盖公章,通知本人,同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或批准机关。

来源: 邯郸刑事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应加强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监督
  • 2.死缓案件的报核程序
  • 3.李大臣专家关于建设工程招标实务等相关知识的
  • 4.浅析我国罚金刑之适用
  • 5.对于死缓期间犯新罪的罪犯,法院判决书应该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