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强制执行
文章列表

人民检察院解除和撤销监视居住的职权

2016年3月17日  邯郸刑事律师   http://www.hdxslvshi.com/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72条 附注:   第73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3条。 第7 4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4条。
来源: 邯郸刑事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拘传的对象有哪些?
  • 2.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法定条件
  • 3.故意不执行 加罚迟延履行金
  • 4.朋友欠款2万后消失 法院强制执行16年后终拿回
  • 5.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