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犯罪状态
文章列表

犯罪预备的处罚注意事项

2015年4月10日  邯郸刑事律师   http://www.hdxslvshi.com/
  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
  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应注意两点:
  1.在使用罪名时,应在罪名后加括弧标明预备形态问题,如“抢劫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形态也应如此,如抢劫罪(未遂)、抢劫罪(中止)。下文不再赘述。
  2.对预备犯原则上应予以从宽处罚。但是刑法对预备犯规定的处罚原则是得减主义。即审判人员可以予以从宽处罚,也可以不予从宽处罚。此外,对既遂犯是予以从轻处罚,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也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决定。
  3.应注意犯罪预备与刑法第13条“但书”的关系。犯罪预备的成立以犯罪行为足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情况的,应依法不认为是犯罪。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犯罪预备的相关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犯罪预备的构成条件
犯罪预备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

来源: 邯郸刑事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首要分子与主犯不是对应关系
  • 2.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
  • 3.哪些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 4.牵连犯的处罚规定
  • 5.犯罪未遂实践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