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罚分类
文章列表

驱逐出境的适用方法

2015年2月12日  邯郸刑事律师   http://www.hdxslvshi.com/
  驱逐出境是附加刑,其既可以单独附加适用,也可以与其他附加刑一起附加适用,如罚金、没收财产。驱逐出境不可以和剥夺政治权利一起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等六大自由、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国有企事业、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等权利。外国人在我国不具有刑法上的政治权利,因而驱逐出境不可以和剥夺政治权利一起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可以附加有期徒刑、拘役适用,这没有争议。驱逐出境是否可以附加死刑、无期徒刑适用?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附加适用,因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能被减为有期徒刑。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不可以附加驱逐出境。因为犯罪分子在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时,不存在附加驱逐出境的余地。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即驱逐出境不可以附加死刑、无期徒刑适用。驱逐出境是否可以附加管制适用?从理论上说,驱逐出境是可以附加管制的,但是,由管制的内容决定,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管制似不合适,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管制缺乏执行力。因而,驱逐出境不宜附加管制适用。
  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一般认为,在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认为不需对犯罪分子适用主刑时可以对犯罪分子适用驱逐出境。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驱逐出境的相关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驱逐出境详细解释
驱逐出境的方式
驱逐出境的司法适用

来源: 邯郸刑事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应加强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监督
  • 2.死缓案件的报核程序
  • 3.李大臣专家关于建设工程招标实务等相关知识的
  • 4.浅析我国罚金刑之适用
  • 5.对于死缓期间犯新罪的罪犯,法院判决书应该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