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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三者险是否赔偿

2015年2月12日  邯郸刑事律师   http://www.hdxslvshi.com/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渝一中法刑终字第135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孝友,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3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2004年12月3日被取保侯审,2007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长国,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3年4月17日被合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2004年12月3日被取保侯审,2007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先正,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3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2004年12月3日被取保侯审。2007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征容,女,1964年10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3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2004年12月3日被取保侯审。2007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田碧友,男,1946年4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3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侯审。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孝友、杨长国、潘先正、曹征容、田碧友包庇一案,于2007年3月12日作出(2004)合法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孝友、杨长国、潘先正、曹征容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0年4月8日下午6时许,曹晓琴(已判刑)与其子秦灿到本社村民王明清家玩耍期间,秦通明之孙秦港与王明清的孙女王青青因耍玩具发生争抢,曹晓琴即叫秦灿跟其回家骑单车,秦港、秦玲、秦洋、王青青也跟着来到曹家。因单车上有护车油,王青青、秦洋、秦玲相继离开曹家,秦港见曹晓琴在削苹果未离去。曹晓琴见现场只有秦灿、秦港,即将秦港哄进屋内掐死,并藏尸在家里的高柜中。当晚,曹晓琴将杀害秦港的事告诉其夫即被告人秦孝友。4月9日中午,曹晓琴又将杀害秦港的事告诉秦孝英,并与秦孝友商定于当晚掩埋尸体,4月9日晚,曹晓琴和秦孝友将秦港的尸体掩埋在无石凼河边秧田里。4月10日早晨,曹晓琴在被告人曹征容家中将杀害秦港的事告诉了曹。下午,曹晓琴和秦孝友商量转移尸体,曹晓琴叫秦孝友到曹征容家,邀约被告人杨长国、潘先正帮忙将尸体转移到合川区码头镇仙岩村2社曹晓琴的三舅即被告人田碧友家附近,分别给杨长国、潘先正、田碧友各100元的感谢费。秦孝友将秦港被曹晓琴掐死的事告诉了杨长国、潘先正、田碧友。当晚,被告人秦孝友伙同被告人杨长国、潘先正、田碧友将秦港的尸体从无石凼河边秧田里挖出,转移到被告人田碧友的自留地里掩埋。另查明:2005年12月1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曹晓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2月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经庭审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刑事案件立、破案报告表即及捉获经过证实,2002年12月17日,王定才向公安机关举报曹晓琴有杀害秦港的重大嫌疑。2003年4月14日,公安人员捉获曹晓琴、秦孝友夫妇,随后捉获潘先正、田碧友、杨长国、曹征容。潘先正、杨长国、田碧友、曹征容归案后均供述了曹晓琴掐死秦港以及四人帮助曹晓琴移尸灭迹的事实。
  2、证人秦孝英的证言证实:秦港失踪的第二天,曹晓琴在其家中告诉秦孝英其把秦港卡死了。秦问曹是怎么把秦港卡死的,曹称其于昨天下午把秦港哄进卧室用手卡秦的颈子,后用被单将尸体包好放在高柜。当晚,秦孝英将曹晓琴卡死秦港的事告诉了其夫潘先正。后曹晓琴又把秦孝英和潘先正叫到曹的卧室,秦孝友也在场,曹晓琴称为报复秦通明才卡死秦港,并叮嘱不能将此事说出去,一旦有人追查,就说是秦灿把秦港推到后阳沟摔死的。2003年4月24日,秦孝英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
  3、证人周鸿琼的证言证实:周鸿琼与曹征容关押在同一监舍。曹征容讲其妹妹曹晓琴所在村的支部书记(秦通明)的孙子秦港摔死后,曹晓琴与其夫秦孝友把秦港的尸体埋了,后又叫杨长国等人帮忙转移了尸体。2003年5月9日晚饭后,周鸿琼劝曹征容放下思想包袱,如实谈清自己的问题,曹就给周说了实话,说秦港当时没有摔死,是曹晓琴掐死的。经曹征容同意后,周给看守所管理打了报告,戴管理就把周和曹叫出来谈话,又通知刑警队来问了周的材料。
  4、证人彭娟的证言证实:彭与曹征容关押在同一监舍。2003年5月9日晚上,曹征容对彭讲,曹晓琴二爸(秦通明)的孙子(秦港)从坎坎上摔下后并没有摔死,曹晓琴因为与秦通明有仇且担心赔钱,曹晓琴就将那小孩掐死了。
  5、证人曹正琼的证言证实:曹晓琴捂死秦港后告诉了曹正琼和秦孝友,怕秦通明到屋头来找秦港,曹晓琴与秦孝友把尸体搬到河边埋了,后又请潘先正、杨长国把尸体背到三舅舅田碧友家附近的溪沟边埋了。曹正琼将曹晓琴捂死秦港的事给曹正碧讲过。
  6、证人王定才的证言证实:曹正碧与曹晓琴系姐妹关系。曹正碧对其夫王定才说曹晓琴将秦通明的孙子秦港掐死后,由杨长国、潘先正把尸体送到码头川石河边,与曹的三舅(田碧友)一起把尸体埋了。
  7、证人黄立兰的证言证实:2000年4月的一天凌晨,有人在外面将其夫田碧友叫出去,凌晨4时许,田碧友返家后对黄说曹晓琴弄死了一小孩,秦孝友经田碧友同意后,与杨长国和潘娃(潘先正)一起将尸体埋在田碧友家旁边的溪沟里。
  8、合川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随附图片证实:埋尸现场位于合川区码头镇仙岩村二社田碧友的地。经挖掘发现一白色塑料编织袋,袋内见一高度腐烂的小孩尸体及衣服。
  9、合川公安机关的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对秦港的腐烂尸体进行检验后确认,死者死亡原因不属机械性损伤致死,但不能排除捂嘴、卡颈等机械性窒息死亡。
  10、关于曹晓琴所述秦港跌死的分析意见书证实,根据曹晓琴的供述和曹到现场的指认及对残存尸骨等进行综合分析,假设秦港系从岩坎上跌到下面石桥、地坝死亡,必然造成颅骨骨折等高坠征象,但秦港的颅骨等骨骼未发现骨折征象,说明从岩坎上跌至下面石桥、地坝不可能造成秦港死亡的结果。所以能排除秦港系意外跌死在屋后地坝的可能性。
  11、在押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秦孝友、杨长国、潘先正、曹征容、田碧友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羁押到合川区看守所时,经合川区看守所对在押人员健康检查表明,各被告人的身体状况正常。
  1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实,曹晓琴因犯故意杀人罪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并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情况。
  13、被告人秦孝友供述,曹晓琴系秦孝友之妻,曹晓琴将其掐死秦港的事告诉秦孝友,后二人将秦港的尸体用背篼背到无石凼的河边掩埋,因为担心尸体埋得太浅,易被人发现,秦孝友就请杨长国、潘先正帮忙将尸体转移埋到曹的舅舅田碧友的地里,秦孝友转移尸体前将曹晓琴掐死秦港的事告诉了杨长国、曹征容。
  14、被告人杨长国供述:2000年4月的一天,即秦港死后的次日,曹晓琴在杨长国家对杨及其妻子曹征容讲,曹晓琴捂死秦港后将尸体埋在河边一水田里的经过,后杨长国与潘先正、秦孝友从水田里将秦港的尸体挖出来,转埋在田碧友家附近一溪沟边的地里。
  15、被告人潘先正供述:曹晓琴与秦通明家于2000年发生过矛盾。2000年4月的一天,岳母打电话叫潘先正、秦孝英去帮着找失踪的秦港未果。秦孝友将秦港已被曹晓琴卡死的事告诉秦孝英。几天后,秦孝友将曹晓琴因为报复秦通明将其孙子秦港卡死的事告诉秦孝英。秦孝友还说秦港的尸体已埋在无石凼的水田里,秦孝友与潘先正商量将尸体埋在曹晓琴舅舅(田碧友)的地里。后潘先正与秦孝友、杨长国一起找到田碧友,秦孝友开始称秦港是摔死的,因田碧友不相信秦孝友才说秦港是被曹晓琴卡死的。潘先正、杨长国、秦孝友及田碧友四人将秦港的尸体转移到田碧友的地里。
  16、被告人曹征容供述:曹晓琴系曹征容的妹妹,曹晓琴与秦通明家曾发生过矛盾。秦港失踪后的一天,曹晓琴对曹征容说秦灿将秦港推下坎摔死了。因曹征容不相信,曹晓琴才承认秦港是被其卡死的。几天后,曹晓琴叫曹征容通知潘先正一起商量转移秦港尸体的事,曹征容反对将尸体埋在自家地里,认为埋在潘先正家的地里合适。次日晚上,杨长国对曹征容讲杨等人已经把秦港的尸体转移到三舅舅的承包地。
  17、被告人田碧友供述:田碧友系曹晓琴的舅舅。2000年4月的一天凌晨1、2点钟,秦孝友将已经睡觉的田碧友叫起来,称有个小孩在秦的屋后头摔死了,要求把尸体埋到田碧友的地里。因田碧友不相信,秦孝友才说小孩系曹晓琴弄死的。田碧友应秦孝友的再三请求就同意了。同秦孝友一路来的有杨长国和另一男子,田碧友与秦孝友等人一起将尸体埋在田碧友的地里。秦孝友分别给田碧友等人50元钱表示感谢。田碧友回家后将曹晓琴弄死了个小孩,将尸体埋在其家地里的事告诉其妻子黄立兰。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秦孝友、杨长国、潘先正、曹征容及田碧友明知曹晓琴是杀害秦港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而帮助其转移、埋藏尸体,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包庇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秦孝友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杨长国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潘先正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被告人曹征容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被告人田碧友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曹晓琴掐死秦港后告知上诉人秦孝友,二人一同将秦港尸体掩埋。上诉人杨长国、潘先正、曹征容、田碧友等人明知秦港系被曹晓琴所掐死,仍受秦孝友的邀约帮助转移、埋藏秦港尸体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相同。
  上诉人秦孝友、杨长国、潘先正、曹征容均提出,不明知秦港系被曹晓琴掐死,在侦查阶段公安人员有刑讯逼供行为的上诉理由。
  本院认为,上诉人秦孝友、杨长国、潘先正、曹征容及原审被告人田碧友明知曹晓琴是杀害秦港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而帮助其转移、埋藏尸体,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关于上诉人秦孝友、杨长国、潘先正、曹征容提出不明知秦港系被曹晓琴掐死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四上诉人在侦查阶段均供述明知秦港系被曹晓琴掐死,且与同案被告人田碧友及证人秦孝英、黄立兰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四上诉人在帮助转移、掩埋尸体前明知秦港系被曹晓琴致死的事实,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秦孝友、杨长国、潘先正、曹征容提出公安人员在侦查阶段对各上诉人有刑讯逼供行为的意见。经查,合川区看守所在押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表记载,各上诉人被羁押至合川区看守所时身体状况正常,且无证据证明公安人员有刑讯逼供行为。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志云
代理审判员 张 红
代理审判员 吴长渝

二○○七年 五月 二十三 日

书 记 员 张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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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邯郸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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