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刑事动态
刑事案例
刑罚分类
刑辩指南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罚分类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刑事案例
刑罚分类
刑辩指南
刑事诉讼
司法鉴定
犯罪状态
强制执行
取保候审
刑事审判
自首知识
死刑知识
罪名分析
文章列表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2014年12月3日
邯郸刑事律师
http://www.hdxslvshi.com/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55条至5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与终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来源:
邯郸刑事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应加强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监督
2.死缓案件的报核程序
3.李大臣专家关于建设工程招标实务等相关知识的
4.浅析我国罚金刑之适用
5.对于死缓期间犯新罪的罪犯,法院判决书应该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