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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2014年8月1日  邯郸刑事律师   http://www.hdxslvshi.com/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
罪犯,在其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
其他执行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律文书”是指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
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的复印件、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地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之日起1个月内将罪犯
送交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公安机关在收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
送达的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应马上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应将罪犯及时收押,并通知罪犯
家属。
关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方式和执行场所,因犯罪性质
、刑种、刑期及犯罪人的年龄不同而有所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成年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对于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分押分管,按照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
合的原则对罪犯进行改造。对罪犯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细致的计分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奖罚措
施挂钩,作为减刑、假释的基础依据,有效地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这制度类似西方的累进
处遇制度。

来源: 邯郸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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