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认为女儿不服管教,安徽籍男子虞天华竟萌生了杀死女儿骗取巨额保险费的想法,去年9月,虞天华将这一残忍的想法付诸于实施。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今天上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虞天华故意杀人案进行审判,被告人虞天华被依法判处死刑。
被告人虞天华因认为女儿虞彩霞不服其管教而心存怨恨,并产生通过杀死虞彩霞骗取巨额保险金的恶念。
2011年4月,虞天华以本人和妻子叶金枝为受益人,分别向三家保险公司支付保费7000余元,为虞彩霞投保100余万元的人身保险。
2011年8月底,被告人虞天华为作案事先准备鸭舌帽、新手机及号码、布条等物。
同年9月3日上午,虞天华向他人租得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驾车从慈溪市赶至杭州市艮山西路98号杭州联合银行门口,接上被害人虞彩霞后将她带至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高教园区附近。
停车后,虞天华趁被害人虞彩霞不备,在车后座采用事先准备的布条猛勒她颈部致其昏迷,尔后将虞彩霞带至浙江同济科技职业技术学院东侧的东塘河边推入水中,致被害人虞彩霞溺水死亡。
作案后,被告人虞天华即向亲友谎称与被害人虞彩霞失去联系,并于同年9月7日至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上塘派出所谎报女儿虞彩霞失踪,准备公安机关确定失踪死亡后骗取保险。
法院认为,被告人虞天华为骗取保险金而非法剥夺其亲生女儿的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虞天华在行凶前数月,突然为被害人购买明显超出其经济能力的人身保险,又在行凶后立刻谎报被害人失踪,足见其杀人动机是骗取保险金,故应认定被告人虞天华杀人动机特别卑劣,且作案手段残忍,依法应予严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虞天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