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菏泽10月15日讯(记者 李凤仪 通讯员 王令己) 给儿子送水果时与前妻发生矛盾,竟借着酒劲强行与前妻发生性关系。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宋某酒后来到前妻租房处,给其儿子送水果等物品,与前妻韩某发生矛盾,并殴打韩某,后强行与韩某发生性关系。经鉴定,韩某的损伤属于轻微伤。
原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宋某不服,以“韩某系自愿,与韩某发生性关系不属于强奸”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宋某与其前妻韩某解除婚姻关系后,不能正确处理二人之间的关系,违背韩某意志,强行与韩某发生性关系,并将韩某打至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被害人对宋某已表示谅解,原审法院已对宋某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