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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就擅自砍伐林木 引领滥伐林木罪上身

2013年12月14日  邯郸刑事律师   http://www.hdxslvshi.com/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2013年1月21日,扶绥县人民法院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邓某、黄某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邓某、黄某均为扶绥县昌平乡人。2011年8月20日,被告人邓某、黄某经共同商量后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到扶绥县龙头乡某村1林班21小班砍伐其向他人购买的一片林木。经鉴定,被砍树种为巨尾桉,林木蓄积量为18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邓某、黄某于2011年8月29日被传唤至扶绥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黄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其购买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某、黄某经共同商量后积极实施,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邓某、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邯郸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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