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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和解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3年8月30日  邯郸刑事律师   http://www.hdxslvshi.com/
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秉承“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近日和解执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执行人偿清了案件赔偿款,成功化解了双当当事人的矛盾。

  2011年12月7日16时30分,无机动车驾驶证的陆飞驾驶属其父亲陆开所有的两轮摩托车由灵山县灵城镇往平南镇方向行驶,至灵城镇殡仪馆前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符礼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符礼、陆飞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灵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陆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造成符礼骨折住院,期间陆飞及其家属均未支付过任何费用,出院后符礼便将陆飞、陆开告上法庭,请求两被告赔偿其损失。灵山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陆飞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2170.01元。被告陆开明知其儿子陆飞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保管不善,放任陆飞取得两轮摩托车驾驶,其行为存在过错,应与陆飞负连带赔偿的民事责任。判决生效后,两被告都未履行赔偿义务。

  2013年1月4日,符礼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办此案的执行法官立即向陆飞和陆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陆飞于2013年2月4日自动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而负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陆开有履行能力却拒绝赔偿。为防止陆开转移财产,法官迅速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冻结了陆开在银行的存款16069.01元。但案件并未就此告结,主办该案的法官深知要实现案结事了,单靠使用强制执行措施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走出办公室,深入到群众中,了解当事人的所思、所想、所惑,对症下药,才能从根本上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为此,执行法官数次找到被执行人家属进行沟通,终于了解到被执行人拒赔是因为对生效判决不服,认为申请执行人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掌握这一关键信息后,法官又深入了解案情,发现该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分配也并无不妥,当事人拒赔的原因在于对判决有疑惑。找到“顽疾”后,执行法官立即采取了相应措施,通过电话与远在广东打工的陆开取得了联系,对其进行了深刻的法制教育,耐心地解答了他提出的各种疑问,并告知其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经过法官悉心教育,陆开最终消除了疑惑,表示愿意承担本案剩余的赔偿责任,并于2013年3月1日赔付16069.01元给符礼。至此,这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
来源: 邯郸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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