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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涿鹿法官重视上诉期内的劳资纠纷的调节

2013年8月30日  邯郸刑事律师   http://www.hdxslvshi.com/
“这件事我就是打到最高院我也要给自己讨个说法!”劳动者尚某十分气愤对着宣判的主审法官说道。

  被告宋某于2004年2月至2011年12月在原告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从事保管员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2月31日由于原告公司经营不善处于亏损状态,故通知包括被告在内的一批员工暂时放假,待公司通知再回公司上班。当原告通知被告回公司上班时,被告以原告公司未按时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为由拒绝,并找到公司负责人交涉:称只要公司为其补缴所欠的各项保险金、并提高工资待遇就回去上班。而公司认为不存在保险金欠缴的问题,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最终闹上法庭。

  审判过程中,劳资双方对2012年1月1日起被告再未回到公司上班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于被告提出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其各项保险金及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主审法官庭下和庭审过程中始终未放弃给双方做调解工作,但未见成效。

  案件宣判后,被告宋某将上诉状送到法院时叹了口气,主审法官注意到了这个细节,就和他聊了起来。原来宋某是单位的老职工,对单位的感情很深,但是单位负责人因为意外去世后,是他的爱人接手了企业,但是对这些老职工的实际困难以及养老金的缴纳等方面不够关心,虽然他也很理解企业的困境,但还是觉得心里的疙瘩解不开。了解到这种情况后,主审法官马上通知了原告公司的负责人并和她沟通了情况,她随即来到法院向这位老职工真诚的道了歉。简短的几句话打开了心结,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以一次性支付被告宋某8000元经济补偿金结束了这场纠纷。


来源: 邯郸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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