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羁押期间律师会见是否受限?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均有权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但是,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下的特殊案件,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会见可能妨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则可以决定暂时不安排会见。除此之外,其他情况下,除非有正当理由并经过批准程序,否则不得限制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正常沟通交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经批准直接扭送?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正在实施犯罪或犯罪后立即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在特定情况下,公民可以不经批准直接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这种行为旨在及时制止犯罪活动,保护公共安全和个人权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但是,上述条款并未直接规定关于“扭送”的具体情形。更直接相关的条款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有关于公民扭送的具体情形,这里提供该条款以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除了少数特殊情况外,律师在羁押期间会见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障的。实践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